国家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增强档案行政管理活动的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国家档案局在履行档案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信息以外,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依法公开、准确及时、公平公正、便民利民”为原则。
第四条 国家档案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国家档案局办公室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央档案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中心为国家档案局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查阅政府信息服务。
第五条 国家档案局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由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在职权范围内提供准确的政府信息,在规定的渠道进行发布,予以澄清。
第六条 国家档案局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由国家档案局办公室负责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以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国家档案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国家档案局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档案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档案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档案科技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五)全国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公务员考录等相关信息;
(六)档案业务人员培训工作相关信息;
(七)档案工作对外交流相关信息;
(八)档案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九)国家档案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国家档案局下列政府信息依法不向社会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除本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家档案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国家档案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具体审查程序为:在国家档案局发文稿纸上设置相应审批栏目,政府信息形成部门负责初审,政策法规研究司进行复审,最后经局长批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