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旗政府法制办要求,结合我旗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旗档案局推行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式,是指本部门在依法履行档案监督检查工作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及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原则: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旗档案局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的检查事项,负责组成综合执法检查小组,综合实施检查。
谁检查、谁反馈是指各综合执法检查小组负责向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检查的结果。
公开、公正、透明是指确保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监督检查事项清单、执法人员信息、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抽取结果、执法检查结果等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第四条 旗档案局根据旗人民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发的 “行政执法证”,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姓名、性别、职务、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身份信息。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根据执法人员的执法岗位、业务技能等进行有效分类,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专业性。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旗档案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为: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旗档案局负责制定随机抽查监督检查年度计划,保证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监管力度,防止过度检查。对不依法完成文件材料归档、档案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检查对象应当及时复查,但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七条 旗档案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抽查过程在派驻纪检组的监督下进行,抽查结果形成纸质档案备案归档。
检查对象分批次抽取产生,按照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安排,提前一周随机抽取出检查对象,由综合执法检查小组负责通知被检单位,并于抽取工作结束次日将抽取结果予以公布。
第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予以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采取不参加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随机抽取其他执法人员予以代替。
第九条 对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出现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情形(或我局掌握档案管理违法违纪线索)等情况,需对具体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可视具体情况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十条 随机监督检查程序为:听取自查汇报,实地查看档案库房及各类依据性材料,检查组会商,当场口头反馈,30天内书面反馈意见。
现场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告知执法内容,做到规范、文明执法。要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涉嫌违法违纪的要做好现场取证、制作询问笔录。综合执法检查小组应当及时做好检查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保证责任可溯。
在准格尔旗档案信息网设置“双随机一公开”专题模块,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信息、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信息、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抽取结果、执法检查结果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综合执法检查小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检查意见书。检查意见书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检查意见书形成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对象。
第十二条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登记,落实整改监督责任,加强业务指导力度,严格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到位。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调查情况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
年度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综合各检查意见书内容,形成年度执法检查工作情况通报。
第十三条 对于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行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