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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料利用制度

时间:2013年05月20日 作者:佚名 字体: 浏览:

一、    查阅批准手续

1、         凡来本馆查阅利用档案资料者,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明,填写查阅利用审批表,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2、         查阅旗委常委、政府各种会议记录及绝密文件应经两

办主任批准,涉及本人问题的不准由本人查阅。

二、    利用范围

1、         全旗各苏木乡镇、各单位形成的各门类档案资料均为本旗和上级部门及合法公民提供利用。

2、         凡因编史修志、学术研究、经济建设、工作查考及其它利用档案者,均可到本馆查阅利用。

三、    利用形式

1、         根据不同的利用目的和对象,可分为阅览、提供证明、摘录、复印、外借、咨询服务等方式。

2、         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的专题文件汇编、基础数字汇集、简介、大事记、组织沿革、举办档案陈列展览等,以满足不同利用者的需求。

四、    利用要求

1、         查阅档案资料在查阅室查阅,馆藏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办理借阅手续,限期归还。

2、         凡查阅、借阅人员要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无损,不准擅自拆卷、抽页。翻阅档案时,严禁吸烟、喝水,不准在卷内注释、圈点、涂改、折叠等,破坏档案的历史原貌。

3、         凡需复印、抄录、拍照档案资料须经分管领导审批,由接待人员负责办理,并签字盖章。

4、         利用档案只限于在查阅目的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利用档案后,要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说明利用后实现目的程度和产生的效益。

五、    归还、清点手续

1、         凡借阅档案者,一律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写明归还日期,并如期归还。

2、         档案人员要对归还的档案数量、完整情况当面查清,

若有损坏现象,要追究责任,妥善处理。若无损坏现象,办理归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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