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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旗煤炭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9年05月08日 作者:佚名 字体: 浏览: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旗煤炭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8-03-18  

 

 准政发〔2007〕218号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旗煤炭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产煤乡镇,各有关部门:

现将《准格尔旗煤炭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三十日


准格尔旗煤炭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国土资发〔2007〕49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准格尔旗矿产资源征费稽查所,隶属旗国土资源局,配备专用车辆及办公设施,工作人员从旗国土资源局抽调,具体负责全旗煤炭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征收标准

煤炭资源补偿费与回采率挂钩,科学确定煤炭开采回采率系数,严格计征补偿费。补偿费应征额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执行,即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终审反馈的数据为准。实际开采回采率系数依据地测机构按季、半年或年实测的采出量和动用资源储量准确计算。

三、组织实施

(一)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从2007年10月1日起由旗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旗煤炭局配合。

(二)实行缴费登记、纳费申报制度。各采矿权人首先应进行缴费登记,建立按月申报制度。各采矿权人于每月10日前到旗国土资源局申报上月缴费情况。旗国土资源局根据企业申报情况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缴费方式。凭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用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自行到各自开户银行按40%入中央金库、60%入地方金库的比例分别划缴入库。

四、监管措施

(一)对煤炭矿山企业进行动态监管。旗国土资源局要委托地测机构以实地测量的方式审核煤炭矿山企业年度动用、消耗和损失的资源储量,防止煤炭矿山企业虚报、瞒报。

(二)旗国土资源局每季度与煤管总站核对《矿产品生产销售资源报表》是否准确,如本季度欠缴责令下季度补齐。

(三)旗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征费稽查所要对各煤炭生产企业的缴费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不按时纳费申报、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企业,除按照国务院150号令规定处罚外,由旗国土资源局会同旗煤炭局责令矿山企业停产整顿、停发煤票,并停止办理矿山年检、采矿权延续、变更、抵押、备案和相关的用地等一切手续。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缴入库情况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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