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8-03-18
准政办发〔2006〕45号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大路新区管委,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准格尔旗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五日
准格尔旗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准格尔旗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0〕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房出售住房补贴和住房普查若干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字〔2000〕29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住房补贴,坚持国家政策为指导,从实际出发,兼顾职工利益和财政承受能力,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坚持低标准,快起步,重在建立新制度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旗内财政预算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本方案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中央、自治区、市驻我旗的单位和各大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是指本人及其配偶已按原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但所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职工本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人员。
第五条 对未参加房改且按《关于对房改后退休人员住房待遇的通知》(准人劳发〔1997〕39号)已办理手续的人员,要核减已享受的待遇金额,核减后可享受本方案的住房补贴。对过去享受私建公助房的职工可视同无房户对待,但要核减已享受的公助款。
第二章 住房补贴标准
第六条 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人员:办事员、科员:70平方米;副主任科员:80平方米;主任科员:90平方米;副处级:100平方米;正处级:110平方米;副厅(局)级:120平方米;正厅(局)级:130平方米。
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技术员:70平方米;助理级:80平方米;中级:90平方米;副高级:5年(含)以下105平方米,5年以上115平方米;正高级:125平方米。
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中级工以下和20年工龄以下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高级工和20年工龄以上的普通工人,80平方米;技师,90平方米;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第七条 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一)基准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由旗房管局根据准格尔旗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和准格尔旗199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测算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8元。
(二)工龄补贴额=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按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计算。准格尔旗2000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测算为4.6元(只限发放住房补贴时使用)。
第八条 职工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核算分年度发放的办法,在发放前进行公示。
(一)1999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老职工),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核算,分期发放。离退休职工从2006年起分二年发放;在职老职工从2006年起分三年发放。
一次性核算的住房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房改房建筑面积)
(二)1999年12月3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核算,从2006年起分三年发放。补贴年限按25年(即300个月)计算,住房补贴率测算为5.4%。2004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可参照执行。
新职工住房补贴额=职工月工资额(以199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90元为准)×住房补贴率×300个月。
第九条 职工住房补贴由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
机关人员只按行政职务进行补贴;事业单位人员只有行政职务的按行政职务人员标准执行,只有被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按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标准执行,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被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就高标准执行(只限住房补贴参照)。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十条 旗内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的住房补贴由旗财政统一拨付旗房管局管理兑付。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财政供养人员住房补贴由开发区财政自行负担 。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一条 旗房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对旗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住房补贴资金准确到位。
第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管理发放住房补贴资金的、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无房户数、住房未达标老职工人数和新职工人数的,旗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暂停审批拨付其住房补贴资金,并按有关财经纪律进行查处,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隐瞒现有住房情况和配偶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人员,旗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除责令其退回全部住房补贴资金外,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有关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实施住房补贴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可根据情节轻重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准格尔旗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准人劳发〔1997〕39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