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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登记的通知

时间:2009年05月08日 作者:佚名 字体: 浏览: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登记的通知 

2008-03-18  

 

 


准政办发〔2007〕41号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登记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解决全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旗人民政府决定在薛家湾镇、沙圪堵镇建设部分廉租房,预计年底主体工程完工。根据《准格尔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实施意见》(准政发〔2007〕94号),决定全旗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进行审核登记,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登记时间


廉租住房申请登记时间为2007年5月30日—2007年8月31日。


二、申请登记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登记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登记廉租住房。


1.无房户。


2.民政部门确定的城镇低保对象或优抚对象。


3.申请家庭的成员在准格尔旗落户3年以上(包括3年),且各成员都属于准格尔旗非农业户口。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


(二)申请登记程序。


1.申请。申请家庭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主要成员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薄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救助对象证明)及住房状况证明向其户口所在苏木乡镇提出申请(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填写《准格尔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见附表一)。


2.受理。各苏木乡镇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准格尔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廉租办审核。


3.审核。廉租办收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会同民政部门组成审核小组,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自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


4.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廉租办予以登记,填写《准格尔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审核表》(见附表二),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旗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有异议的,廉租办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5.确认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对象。经领导小组审查、核实无误的,确认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对象。


三、具体要求


(一)各苏木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廉租住房的申请登记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严格把关,使申请登记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确保申请登记工作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二)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对申请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单位和申请人,将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各苏木乡镇务于2007年8月31日前将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交旗廉租办。


联系电话:0477—4705360


 


附件:1.准格尔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2.准格尔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审核表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

准格尔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登记的通知


准格尔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廉租住房审核表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登记的通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廉租房△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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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旗委办公室,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旗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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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53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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